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陳鴻達上列原告因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