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