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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吳宛亭律師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