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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607號原 告 張孜函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被 告 朱芯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以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於訴之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5萬5,5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8年度重附民第12號卷,下稱附民卷,卷一第5頁)。嗣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追加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508頁),經核其原訴與變更訴之聲明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原告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6月間,透過伊於臉書網站(facebook)所成立之「SiSi_Boutique 精品名牌現貨&代買代購歐洲美國hermes burberry chanel」社團,向伊購買Fendi品牌吊飾後,因認該商品為仿冒品,經向伊反應未獲退款,遂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居所等處,以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站,以所示方式,接續張貼如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文字,具體指摘及辱罵伊,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6及8所示之文字均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另附表1編號7所示之文字使伊心生畏怖。而被告上開不法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傷害,迄今無法平復,爰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又因被告上開貶損伊人格之言論,致他人對伊產生負面評價,紛紛取消前與伊間之訂貨契約,或以此要求解除契約辦理退貨,致伊受有如附表2所示經濟上不利益之損害計1,585萬3,581元。原告亦因被告前開行為導致產生憂鬱情形就醫,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000元。原告另因被告前開行為致額外支出律師費用10萬元。是被告自應就伊因此所受之上開損害共計1,645萬5,581元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45萬5,58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初伊因為年輕不懂事,發現跟原告買到假貨後才會在網路上留言罵原告,對於刑事判決附表認定有罪的內容沒有意見,無罪的部分伊不承認有侵權行為。又原告之請求金額過高顯不合理。伊聽人家說原告曾因類似案件上過法院,確定是假貨,最後是以和解收場,可證原告確實是賣仿冒品的慣犯。伊不知道原告賣的是否全部都是仿冒品,伊只知道伊買到的是仿冒品。若原告賣的貨沒有問題怎麼會因為伊的言論就解約。應該是原告的貨物有問題。況有其他人私底下跟伊聯絡,表示有跟原告購買貨品,但沒有拿到貨,金額約500多萬,原告也把這算在伊頭上,顯不合理。又依原告所提資料並無法證明原告所販售物品是真的。且原告若確實是跟愛馬仕買包包,會有相關的購買證明,訴外人林妍紓如有這樣的資力可以購買這麼貴的產品,大可直接到愛馬仕店內購買,不用在網路上跟原告購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於網路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附表一編號2(1)、5(3)、(4)、6(8)、8(2)及附表一編號4中「硬拿出了一張別位受害者Hermes包的購證,還是張假購證」、「賤人」、「婊子還錐子」部分(下合稱系爭刑事判決有罪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審認無訛。就原告主張被告有附表一之妨害名譽及恐嚇犯行,被告就系爭刑事判決有罪部分確有侵權行為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8頁),就其餘部分否認有何妨害名譽及恐嚇犯行。經查:

(一)立法者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分別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此於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有適用,事實陳述部分業如前述,而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又刑法第305 條之罪,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為要件,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且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之惡害通知,需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

(二)附表一編號1、3部分:此部分原告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羅九點」使用者名稱為被告所用,且臉書網站私人訊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及行動電話文字簡訊(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顯與公然情狀相悖,亦非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所能觀覽,自難認有何涉犯妨害名譽之情。

(三)附表一編號4刑事判決認定無罪部分:此部分被告坦承其中「硬拿出了一張別位受害者Hermes包的購證,還是張假購證」、「賤人」、「婊子還錐子」部分文字為妨害名譽外,其餘部分文字,因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之106 年6 月間,曾向原告購買Fendi品牌吊飾,購入後因至專櫃詢問得知該商品為仿冒品,而於同年8 月下旬對原告提起詐欺取財刑事告訴等情,有臉書網站訊息對話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123號卷宗,下稱偵字卷,第13至35頁、第73至85頁),且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826號詐欺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本於親身經歷,於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張貼所示文章,除「硬拿出了一張別位受害者Hermes包的購證,還是張假購證」、「賤人」、婊子還錐子」部分外之其他文字,係描述疑似受騙事實,縱以「行騙」、「詐騙」等語指摘,難認非屬依其個人經驗主觀判斷所為之合理評論意見,自難認有何侵權行為。

(四)附表一編號2(2)、5(1)、(2)、6(2)-(7)、(9)-(13)、8(1)、(3)-(6)部分:

1、被告於發表附表一編號3之文章後,陸續接獲眾多網友告知渠等曾向原告購得疑似仿冒精品之親身經驗,亦如前述,有告知曾陪同受騙友人出庭之經驗、原告曾以動保協會義賣精品但最後未如實捐贈之紀錄、提供被告關於原告販售疑似仿冒Prada 皮夾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偵查書類及原告先前與其他購得疑似仿冒精品之人和解後,原告於臉書網站批評侮辱他人之文章截圖(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卷宗,下稱易字卷,卷三第39頁至第41頁、第69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97頁至第99頁),被告亦有查得原告先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裁定書類並傳送予網友,詢問網友其友人受害事實是否即為該裁定所述事實(見易字卷三第103頁至第113 頁);或有告知被告得以原告之原名上網查詢相關新聞並提供新聞連結予被告(見易字卷三第127頁、第141頁至第145 頁);抑或告知被告其親身受害及向原告交涉退貨退款經驗、提供相關對話內容截圖或提供真偽Gucci 、Valenti

no 、Chanel等鞋子鞋盒對照圖或告知曾將原告展售之圍巾圖片截圖後上網以圖搜圖,於淘寶網站搜得一模一樣圖片(見偵字卷第185頁至第189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5頁,易字卷三第161頁至第163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13頁至第219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55頁至第269頁、第287頁至第297頁、第317頁至第325頁、第331頁至第335頁、第361頁至第363 頁)。

2、又原告於所經營之代購社團張貼之模特兒穿著待售外套精品圖片、精品鞋圖片,均與被告於淘寶網站查詢之商品圖片相符(見易字卷三第167頁至第175頁、第221頁)。且原告經營之代購社團即以「…代購代買歐洲美國Hermes、Burberry、Chanel…」為名,有臉書網站截圖可佐(見偵字卷第47頁)。再原告前於98年間,即經新聞報導略以「兩年來以市價的8 折,在網路上賣名牌包,受害的買家超過100 位,透過網路串聯向警方報案,才將她逮捕」等情,新聞關鍵字亦列出原告之原名,有華視網站新聞列印畫面可查(見易字卷一第97至99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直承上開新聞報導所指之行為人之背景與其相符(見易字卷二第73頁)。另原告自98年迄今亦曾有20餘次因疑似販售仿冒精品經買家及商標權人提起違反商標法或詐欺取財刑事告訴之紀錄,有本院依被告聲請而調閱之原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不起訴處分書可徵(見易字卷二第81至107 頁),上情均堪信屬實。

3、而原告所經營之上開代購社團成員有上千人(見易字卷二第1

35 頁),則原告有無將仿冒精品充當真品販售乙事,與眾多社團成員群體利益有關,客觀上當係可接受評論之事,是被告本於上開親身經歷而非虛構之事實,發表前揭文章及留言,綜合其本身及各該網友向原告購得疑似仿冒精品、原告過往負面紀錄及原告所標榜販售之精品品牌等經驗,有為事實之敘述,有依其價值判斷而夾論夾敘,或回應網友留言之相關疑問,抑或應和網友之意見,均與其所描述之原告疑似販售仿冒精品行為緊密關聯,使關於原告疑似販售仿冒精品此一可受公評之事使公眾群體知悉注意,發言時更一併張貼疑為原告前經華視新聞網以「富家女賣山寨包網友串聯逮人」報導之新聞截圖(如附表一編號5(1) 、(2)所示),顯欲使閱讀公眾自由判斷其評論是否持平公允,依前後文字整體觀察,縱因文字用語運用或許過於激烈、尖酸、不留餘地而使告訴人不快或評價有所負面,惟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本即言論自由之核心範圍,「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於判斷某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非在審查其表達是否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以避免以刑罰箝制重要公共議題討論活潑性之惡果,是被告仍屬就事論事,描述原告疑似販售仿冒精品、事後將批評留言洗去或持續販售等相關行為之不當,並非毫無意義之謾罵或杜撰子虛烏有之事,依前說明,尚得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及第311 第3 款之規定阻卻違法,自難認有何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

4、附表一編號6(1)部分:此部分文字「現在我要來說明這位美麗小姐所說的所謂假購證、假Hermes!」等語,為原告於上開代購社團發布之澄清文章,並非被告所發布之文章,此觀臉書網站該部分文字截圖自明(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6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一第4 頁),與被告無涉,難認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

5、附表一編號7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被告所為有恐嚇犯行,惟被告所為「我一定會弄到他精神分裂」之留言,係以「JasmineChu」使用者名稱於其個人動態時報內某文章下所為留言,(見易字卷二第69頁),且係在回應網友所稱「好扯,告死他」等語,有臉書網站留言截圖可稽(見他字卷一第156 頁),尚難認被告此部分言語向原告為具體明確之加害生命、身體之通知,且被告言語意義是否非屬使原告承受應訴之煩之誇大用語,而意在加害原告之生命、身體,亦堪存疑,自難認被告有何恐嚇之侵權行為。

(五)綜合上述,被告就系爭刑事判決有罪部分所發表之文字,侵害原告之名譽,自屬不法,而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其餘部分,尚難認有何妨害名譽、恐嚇之侵權行為,就此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理。

四、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分述如下: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從事與醫藥有關之工作,被告目前無業,經兩造自陳明確(見本院卷第508頁),及兩造之財力(本院限閱卷),再佐以被告張貼系爭言論之情狀、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兩造身分及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系爭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之侵權行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2、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貼文,導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遭退訂之財產上損害等語。然此部分,原告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畫面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31頁至第377頁),前開資料並無法說明原告確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及附表二所受損害與被告所為系爭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且衡以常情,若原告所販售之物品確為真品,何以退訂後再轉賣之價差可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之鉅,原告所述,顯與常情不符,尚難採信。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因被告之行為,受有何財產上之損失或經濟上之不利益,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1,585萬3,581元,洵屬無據,難認有理。

3、至原告稱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原告於台中市詹東霖診斷就診,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000元等語,雖提出診斷證明書1份(見本院卷第379頁),然原告未舉證明憂鬱症與被告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自難認與被告所為妨害名譽之貼文行為有何關聯。

4、又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支出律師費用10萬元部分,然此部分未見原告提出任何事證;且我國民事訴訟於第一、二審之訴訟程序中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係依各當事人自己之意願、需求及目的而為選任律師之行為,刑事訴訟制度亦並未要求被害人須委任律師代理方能提出告訴,則原告委任律師與否,原有自由選擇之權,原告亦未證明依其生理或智識狀況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難認其支出律師費用屬必要之訴訟費用而得向被告求償,是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6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表1: 編號 時間 行為方式 言論內容 1 106年8月28日晚間8時36許 以「羅九點」暱稱張貼 哈囉,晚餐吃了嗎?是用賣假貨的錢買的晚餐嗎?好吃嗎?夾雜著受害者的怨念的飯你吃的下去嗎?晚上睡得著嗎? 2 106年8月29日下午1時44分許 以「朱逼」、「JasmineChu」暱稱張貼 (1)你的Hermes已經被驗出是大陸手工高仿了 (2)別假借愛狗名義,在那賣假貨!真另人作噁! 3 106年8月29日下午1時46分許 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爆料公社我也會po 4 106年8月29日下午1時44分許 以「JasmineChu」暱稱張貼 在臉書粉絲專頁跟知名代購購買Fendi毛怪吊飾去專櫃驗貨後,發現是假貨,他們用淘寶貨以高價賣出賺取暴利,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受害,家人朋友們也都跟同一代購買到假貨Chanel的鞋子Burberry的衣服Hermes的包包!然後這位賣家現在不讀也不回我訊息,也拿不出吊飾購證,硬拿出了一張別位受害者Hermes包的購證,還是張假購證,然後繼續囂張的在臉書粉絲專頁上PO商品,希望有跟這位賣家購買商品過的人可以檢查一下自己購買的是否真品,希望有更多人站出來,不要再讓這賤人這麼的為所欲為。希望朋友們幫我分享一下,不要讓這種賣假貨的婊子還錐子繼續行騙、詐欺民眾 5 106年8月30日晚間9時24分許 以「JasmineChu」暱稱張貼 (1)各位她是慣犯了好可怕哦 (2)不要臉無敵 (3)這女人婊子臭婊子 (4)不好好當人要當畜牲 6 106年8月30日上午11時12分許 以「JasmineChu」暱稱張貼 (1)現在我要來說明這位美麗小姐所說的所謂假購證、假Hermes! (2)還要繼續掰,多少貴婦都被她騙了,我只是點燃這把火的火,因為我是受害者裡被騙最少的,被騙上千萬百萬的人都有~~而且還不出貨給人家,聽說她有自己的工廠喔~她事業版圖很大呢!也對拿高仿假愛馬仕,賣人家真的價錢,當然薛爆。 (3)遇大詐騙大騙子 (4)用淘寶貨來高價賣 (5)賣假貨賺取暴利 (6)她真的說謊不打稿 (7)假的當真的賣,真的~很~缺~德耶 (8)身邊的人買到愛馬仕跟他要購證,他卻給了張假的 (9)小人行為 (10)沒想到是個詐欺犯 (11)因為不是只有我受害,身邊的人分別跟他買很多都是假貨,愛馬仕也假的,還敢賣,停產貨的顏色,她也敢PO,淘寶貨就淘寶 (12)我講真的,我被騙的不多,他拿淘寶500賣我16500,但是身邊很多人受害,他愛馬仕也賣假的 (13)藉口很多,跟大家都說因為他的商品是特賣品,所以有瑕疵,我笑死了,哪來這麼多特賣品,驗了還不是假的 7 106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間某時 以「JasmineChu」暱稱張貼 我一定會弄到他精神分裂 8 106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間某時 以「朱逼」、「JasmineChu」暱稱張貼 (1)我比你有家教多了,我媽媽不會教我出賣假貨賺取暴利,一堆人出來指控你,我是受害者裡最小咖的啦 (2)她事業做很大聽說有自己假貨工廠 (3)不愧是高材生,醫生世家腦子好,2009年25歲已經會以代購方式詐騙民眾!可惜好腦子不用在正途!累犯不知道會有什麼樣的報應! (4)她生來做詐騙 (5)分享給更多人噁心至極的張孜涵 (6)不要臉到不能的張孜涵騙子附表2:(金額幣別若未特別敘明均為新臺幣) 編號 訂購人 品項 訂購價格 原告購買之成本價格 原告預期可得利潤(訂購價扣除成本) 目前商品因以低於市價賣出之價格 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成本扣除殘值) 備註 1 林妍紓 F5酒紅Kelly 28兩點鱷魚金扣Hermes包 335萬元 300萬元 35萬元 人民幣19萬5,000元(5,000元為代售費用) 220萬5,800元 109年7月6日人民幣匯率為4.18 2 林妍紓 5J Birkin 30頂級倒V鱷魚金扣Hermes包 440萬元 405萬元 35萬元 尚未賣出 3 林妍紓 J5 elan26鱷魚金扣Hermes包 299萬元 274萬元 25萬元 人民幣25萬8,000元(8,000元為代售費用) 163萬2,500元 ★原告書狀記188萬2,500元 107年1月30日人民幣匯率為4.43 4 林妍紓 康包MM尺寸鱷魚皮鑽扣Hermes包 2,500萬元 2,400萬元 100萬元 美金14萬元 1,991萬7,600元 109年7月16日美金匯率為29.16 5 林妍紓 J5桃紅Kelly寬版滿鑽鱷魚皮Hermes手鐲 201萬8,300元 201萬8,300元 0元 人民幣24萬5,000元(5,000元為代售費用) 93萬5,900元 107年4月19日人民幣匯率為4.51 6 林妍紓 Modor大號滿鑽鱷魚皮Hermes手錶 182萬3,900元 182萬3,900元 0元 人民幣11萬6,000元(6,000元為代售費用) 135萬9,700元 109年6月5日人民幣匯率為4.22 7 林妍紓 六環玫瑰金Hermes手鐲 470萬元 470萬元 0元 尚未賣出 8 林妍紓 衣服一批 84萬9,540元 80萬3,570元 4萬5,970元 80萬3,570元 9 張廖萱婷 長靴 1萬9,999元 1萬8,500元 1,499元 1,8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0 高鳳徽 衣服 1萬5,800元 1萬2,200元 3,600元 0 郵政匯費30元 11 王秀玲 衣服 1萬9,500元 1萬7,500元 2,000元 1,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2 葉庭安 鞋子 1萬2,800元 1萬1,1800元 1,000元 0元 郵政匯費30元與另補運費160元 13 林家嘉 衣服 1萬800元 9,000元 1,800元 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4 鄧雪琴 (匯款單上為鄧雪勤,P319) 衣服 1萬4,500元 1萬2,500元 2,000元 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5 林家嘉 鞋子 2萬9,000元 2萬6,800元 2,2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6 朱彥瑾 鞋子 1萬2,800元 1萬1,800元 1,000元 9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7 陳癸文 衣服 3萬7,930元 3萬3,650元 4,28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8 蔡妤彤 鞋子 2萬9,999元 2萬8,000元 1,999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19 萬詠蘭 鞋子 2萬3,500元 2萬1,500元 2,000元 1,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0 黃雅惠 外套 2萬9,999元 2萬6,800元 3,199元 4,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1 陳倩怡 鞋子 1萬2,800元 1萬1,800元 1,000元 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2 褚怡靈 鞋子 2萬5,500元 2萬3,500元 2,0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3 羅云榕 衣服多件 7萬9,900元 7萬3,800元 6,1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4 黃嘉麗 衣服 1萬8,800元 1萬6,500元 2,300元 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5 宋亞媚 鞋子 1萬1,800元 1萬800元 1,000元 1,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6 林家嘉 鞋子 2萬9,800元 2萬6,800元 3,0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7 曾家莉 衣服 1萬888元 9,800元 1,088元 3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8 襲秋菊 外套 2萬6,000元 2萬3,000元 3,000元 3,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29 林瑀婕 鞋子 1萬5,500元 1萬4,500元 1,000元 1,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0 孟欣怡 鞋子 2萬8,000元 2萬6,500元 2萬6,5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1 陳仙婕 衣服 6,999元 6,500元 499元 1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2 簡絲筠 衣服 2萬1,000元 1萬9,000元 2,0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3 陳英敏 衣服 6萬6,000元 6萬2,500元 3,500元 4,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4 何淑華 衣服 3萬6,300元 3萬4,500元 1,800元 3,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5 游惠雯 鞋子 1萬1,800元 1萬800元 1,000元 1,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6 吳欣怡 鞋子 2萬元 1萬9,000元 1,000元 1,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7 陳翰怡 衣服 9,999元 9,500元 499元 4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8 黃惠雯 衣服 9,800元 9,500元 300元 400元 郵政匯費30元 39 劉綺霞 鞋子 2萬8,000元 2萬6,500元 2萬6,500元 2,000元 郵政匯費30元 40 陳致群 衣服 1萬5,000元 1萬4,000元 1,000元 500元 郵政匯費30元 41 林怡甄 衣服 5,500元 5,300元 200元 0元 郵政匯費30元 42 吳美瑤 衣服 1萬6,500元 1萬5,800元 700元 300元 郵政匯費30元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