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芳熙等17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2,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