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 李金龍

蔡國文周金璋羅世明羅盛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寶台灣分公司)、郭雅寧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幣寶台灣分公司、郭雅寧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本院第一審判決命幣寶台灣分公司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幣寶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駁回上訴人對幣寶公司逾此金額之請求,並駁回上訴人對郭雅寧之全部請求。是以,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不服金額」欄所示。因於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同提起上訴者,法無明文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且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合併計徵於上訴人亦無不利,應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據此,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3,443,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上訴人 請求金額 幣寶應 給付金額 不服金額 李金龍 838,910 838,910 838,910 蔡國文 1,074,847 0 1,074,847 周金璋 907,881 600,000 907,881 羅世明 295,456 295,456 295,456 羅盛朧 326,116 326,116 326,116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