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彥蓁律師林宛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惟原告繳納230萬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760元(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