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 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