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6號原 告 傅何妹妹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傅琦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6,783元,及系爭不動產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03.07平方公尺,此有系爭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1,306萬7,524元【計算式:12萬6,783元×103.07平方公尺=1,306萬7,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06萬7,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0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萬4,952元,尚不足4萬2,064元(肆萬貳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萬華區 青年段 一小段 711 696 230/100000 2 臺北市 萬華區 青年段 一小段 711之3 332 230/100000 3 臺北市 萬華區 青年段 二小段 18 16459 230/100000 4 臺北市 萬華區 青年段 二小段 18之39 132 230/100000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