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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黃育慧律師林鑫山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被 告 杜孟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