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 告 黃文河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追加原告 顏東權
顏培鴻顏錦珠顏錦瑟被 告 王鍾鳳嬌
王政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