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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 告 黃文河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追加原告 顏東權

顏培鴻顏錦珠顏錦瑟被 告 王鍾鳳嬌

王政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