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王巧儀律師
江淑芬謝轉智林銘宏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華卡(Alessandro Vacca)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黃南星律師被 告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TAN CHONG GIN)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被證2之Appendix 1-4,及被證1、2、3、4、14及上開文件之中文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