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87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被 告 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被 告 邱恩平

李啟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75,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3,96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第24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邀同被告邱德圳、邱恩平、李啟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止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動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10日付息一次,本金到期清償。嗣裕昌公司於108年12月10日出具撥款通知書向原告借款900萬元,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利率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1.785%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63%)。並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目前為週年利率3.63%)固定計算遲延利率,且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原告於109年5月20日向彰化銀行永和分行照會裕昌公司之支票往來情形,發現裕昌公司已有3張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依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1條第5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寄發證信函催討,惟被告置之不理,經原告抵銷裕昌公司及李啟弘之存款,且於109年7月1日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後,尚欠本金8,375,1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邱德圳、邱恩平、李啟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109年5月29日台北汀洲郵局第34號存證信函、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放款收回登錄單等件為證。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裕昌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邱德圳、邱恩平、李啟弘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3,9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違約金請求期間 1. 8,375,100 2.63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0.263%計算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3.63 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363%計算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0.726%計算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