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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74號抗 告 人 楊國羣

林緧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俊龍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