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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0號原 告 陳可莉

簡秀玟陳李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蔡宜衡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複 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賴秋惠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淑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項次二、附表二項次二中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