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946號原 告 蔡雅婷
黃仁宣劉旭真張祐銜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 號林奕成徐婕恩曾婉芳蔣佳伶
陳繼誠沈金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秦蔚宗張正龍林耿立黃昱仁林芳緯吳佳勳李知行陳泓叡張振昇鄭惠寧鄧惠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傅于瑄律師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呂畊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3,816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38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568,3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原告於107年間同意被告擬定之使用條款,與被告成
立服務契約,並在被告網站開設附表一所示幣寶綜合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匯款至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後,在被告網站進行附表二所示虛擬加密貨幣之交易;嗣被告以BITPoint Japan(下稱日本幣寶公司)系統於108年7月11日發生虛擬加密貨幣熱錢包不法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由,於同年月12至23日陸續關閉網站服務,致原告僅得查閱系爭帳戶貨幣餘額,無法買賣虛擬加密貨幣或提領法定貨幣(即新臺幣),乃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項約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向被告表示終止契約,被告應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約定,將系爭帳戶剩餘如附表二所示貨幣返還原告,其中虛擬加密貨幣應按附表三所示108年7月23日收盤平均值換算為新臺幣返還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稱:日本幣寶公司以BITPoint品牌提供虛擬加密貨幣交
易所服務,實質掌控交易系統,僅分享簡易客服、法定貨幣提領資料核對等權限予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幣寶亞太公司),被告是幣寶亞太公司之分公司,無權管理交易系統或交易清算作業;108年7月11日系爭事件發生後,日本幣寶公司暫停網站部分功能,被告無權重啟服務或核實交易紀錄,亦無從查證系爭帳戶之虛擬加密貨幣種類、數額或法定貨幣金額,且曾有客戶表示資產紀錄異常,故被告不宜返還原告主張之金額;何況,依使用條款「責任限制」及「其他事項」之約定,原告使用被告網站服務時,已同意被告可隨時停止相關服務,故被告因日本幣寶公司暫停網站部分功能而無從查證系爭帳戶之貨幣餘額,得停止提領法定貨幣服務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原告於107年間同意被告擬定之使用條款,與被告成立服務契約,並在被告網站開設系爭帳戶、匯款至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後,在被告網站進行附表二所示虛擬加密貨幣之交易,嗣被告以日本幣寶公司系統於108年7月11日發生系爭事件為由,於同年月12至23日陸續關閉網站服務,致原告僅得查閱系爭帳戶貨幣餘額,無法買賣虛擬加密貨幣或提領法定貨幣,乃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項約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向被告表示終止契約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之分公司登記資料、使用條款、被告網站之網頁截圖與客戶通知為證(見卷第71至181、314至315頁之原證1、2、3至8、10),被告亦不爭執(見卷第320至321、336至337頁),堪信屬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約定,將系爭帳戶剩餘如附表二所示貨幣返還原告等語,被告否認之。
茲就兩造爭執要點分述如次。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約定,將系爭帳戶剩餘貨幣返還原告,為有理由:
⒈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項「在任何時間下您都可以與
幣寶終結協議,關閉您的帳戶,並處理完您未完成的交易」、第8項「…協議終止後(包括但不限取消、關閉帳戶),應由本公司自行選擇(以您過往提現銀行為優先選擇)一個有效的銀行帳戶,以便將其帳戶的任何貨幣餘額存入。銀行帳戶應為會員本人持有。比特幣或其他虛擬加密貨幣只能轉換成法定貨幣(新臺幣)後可能被轉移到一個有效的銀行帳戶。幣寶應於合理期間將剩餘貨幣轉移到會員帳戶(結算法定貨幣價格基準以合理期間內本公司所選擇為準)。幣寶將發送給您,您在幣寶的帳戶餘額及相關手續費用明細,在您同意負責支付該等費用之後,幣寶將會在扣除相關的處理費用後,將餘額轉至您的帳戶」等約定(見卷第74頁之原證2),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向被告表示終止契約後,主張:被告應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約定,將系爭帳戶剩餘貨幣返還原告,其中虛擬加密貨幣應換算為新臺幣返還等語,為有理由。
⒉被告雖辯稱:日本幣寶公司實質掌控交易系統,於108年7
月11日系爭事件發生後暫停網站部分功能,被告無權重啟服務或核實交易紀錄,亦無從查證系爭帳戶之虛擬加密貨幣種類、數額或法定貨幣金額,且曾有客戶表示資產紀錄異常,故被告不宜返還原告主張之金額等語,惟原告否認之,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又無關於被告所稱不宜返還情形之約定,所辯不足採信。
⒊另被告雖辯稱:依使用條款「責任限制」及「其他事項」
之約定,原告使用網站服務時,已同意被告可隨時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故被告因日本幣寶公司暫停網站部分功能而無法得知系爭帳戶之虛擬加密貨幣種類、數量或法定貨幣金額,得停止提供提領法定貨幣服務等語,原告亦否認之,且審酌使用條款「責任限制」約定「本網站係依現況現狀提供您使用,幣寶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一部或全部之權利,幣寶對於本網站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的擔保、主張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品質、效能、無侵權、適售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之擔保,或因交易過程、按慣例或行業常規而衍生之擔保。在不受限上述條款之前提下,且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內,幣寶不保證提供本網站服務、本網站或其中所含功能,或該服務、網站或功能可被存取、不會中斷、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正確、完整或無錯誤;且如有瑕疵(如有)會被更正;不保證本網站及/或本網站伺服器完全沒有任何病毒、蠕蟲、軟體鎖、致死裝置、木馬、路由、陷阱門、定時炸彈或其他有害之程式碼、指令、程式或元件,您應自行隨時確認您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幣寶對於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站服務而造成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幣寶有權於任何時間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本網站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論其通知與否,您同意對於本網站服務所作的任何修改、暫停或終止,幣寶對您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及「其他事項」約定「基於不可抗力、法律或政策的變化或其他非幣寶所能控制的因素,致幣寶不能履行本網站服務時,幣寶亦可隨時停止提供相關的服務。」等語(見卷第75頁),應是規範兩造於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與被告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於契約終止後應將系爭帳戶剩餘貨幣返還原告無關,被告尚難依使用條款「責任限制」、「其他事項」之約定拒絕將系爭帳戶剩餘貨幣返還原告。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帳戶剩餘如附表二所示貨幣返還原告,為有理由:
被告應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8項約定,將系爭帳戶剩餘貨幣返還原告,已如前述。原告主張系爭帳戶剩餘貨幣如附表二所示,並提出被告網站之網頁截圖為證(見卷第79至119頁之原證4),被告不爭執附表二內容與上開網頁截圖之「資產情況」內容相符(見卷第321頁),惟辯稱:108年7月11日系爭事件發生後,日本幣寶公司暫停網站部分功能,被告無從查證系爭帳戶之虛擬加密貨幣種類、數量或法定貨幣金額等語。經查,兩造不爭執被告網站於108年7月23日以後無法進行虛擬加密貨幣交易(見卷第336至337頁),而上開網頁截圖之「資產情況」、「客戶通知」所載日期均在108年7月23日以後(見卷第79至119頁之原證4、第336頁),堪認該「資產情況」應是108年7月23日以後未再變動之情況,再參酌被告曾於108年8月5日向會員公告日本幣寶公司調查系爭事件後「未發現交易系統中資料竄改」等情(見卷第314頁之原證10),可見原告主張系爭帳戶剩餘貨幣如附表二所示,並非無據。再者,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虛擬加密貨幣應按附表三所示108年7月23日收盤平均值換算為新臺幣返還,被告不爭執(見卷第321頁),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項、第8項約定,
向被告表示終止契約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13,816元(按訴訟標的價額11,568,399元計算),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附表一 編號 原告 帳戶開設日期 帳號 1 蔡雅婷 107年3月間 000-000000 2 黃仁宣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3 劉旭真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4 張祐銜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5 林奕成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6 徐婕恩 107年4月間 000-000000 7 曾婉芳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8 蔣佳伶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9 陳繼誠 107年2月間 000-000000 10 沈金緯 107年3月間 000-000000 11 秦蔚宗 107年4月間 000-000000 12 張正龍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13 林耿立 107年2月間 000-000000 14 黃昱仁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15 林芳緯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16 吳佳勳 107年2月間 000-000000 17 李知行 107年5月間 000-000000 18 陳泓叡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19 張振昇 107年1月間 000-000000 20 鄭惠寧 107年4月間 000-000000 21 鄧惠郡 107年2月間 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 原告 比特幣(BTC) 比特幣現金(BCH) 乙太幣(ETH) 萊特幣(LTC) 瑞波幣(XRP) 法定貨幣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顆 新臺幣 顆 新臺幣 顆 新臺幣 顆 新臺幣 顆 新臺幣 1 蔡雅婷 0 0 0 0 0 0 0 0 0 0 105,702.72 105,703 2 黃仁宣 0 0 0 0 21.8895 146,101 0 0 0 0 4,315.95 150,417 3 劉旭真 0.1771 55,797 0 0 2.3319 15,564 0 0 0 0 111,723.9 183,085 4 張祐銜 0 0 3.7 34,781 15.1 100,785 0 0 0 0 69,130.72 204,697 5 林奕成 0.3 94,518 0 0 27.0739 180,705 0 0 0 0 402,041.29 677,264 6 徐婕恩 0 0 0 0 0 0 0 0 0 0 293,123.64 293,124 7 曾婉芳 0 0 0 0 3 20,024 0 0 5 49 506,187.73 526,261 8 蔣佳伶 3.1341 987,434 0 0 40 266,980 7 19,982 1,600.7707 15,640 10,287.3 1,300,323 9 陳繼誠 0 0 0 0 7 46,722 0 0 0 0 31,618.15 78,340 10 沈金緯 0.69 217,392 0 0 0 0 0 0 0 0 3,829.27 221,221 11 秦蔚宗 0.3 94,518 2 18,801 9 60,071 20 57,093 700 6,839 71,570.84 308,893 12 張正龍 0 0 0 0 20.2754 135,328 0 0 13,000 127,010 99,348.41 361,686 13 林耿立 2 630,123 0 0 12.0769 80,607 0 0 0 0 49,571.53 760,302 14 黃昱仁 2 630,123 0 0 580 3,871,210 0 0 0 0 0 4,501,333 15 林芳緯 0.8888 208,027 0 0 45.57 304,157 27.8835 79,597 5,239.91 51,194 35,313.43 750,288 16 吳佳勳 0 0 0 0 0 0 0 0 0 0 290,938.23 290,938 17 李知行 0.6625 280,728 0 0 0 0 0 0 0 0 9,333.19 218,061 18 陳泓叡 0.73 229,995 1 9,400 0 0 0 0 0 0 2,483.59 241,879 19 張振昇 0.7 220,543 0 0 0.0032 21 0 0 0 0 420.42 220,984 20 鄭惠寧 0.32 100,820 0 0 0.3 2,002 0 0 1 10 618.74 103,451 21 鄧惠郡 0.00000000 19 0.00000000 0 0 0 21.709 61,971 834.1 8,149 9.84 70,149附表三 幣種 108年7月23日收盤價平均值(新臺幣) 比特幣(BTC) 315,061.50元 比特幣現金(BCH) 9,400.39元 乙太幣(ETH) 6,674.50元 萊特幣(LTC) 2,854.64元 瑞波幣(XRP) 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