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6號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蔡雅婷等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8,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0,7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