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6號原 告 蔡雅婷
黃仁宣劉旭真張祐銜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 號林奕成徐婕恩曾婉芳蔣佳伶
陳繼誠沈金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秦蔚宗張正龍林耿立黃昱仁林芳緯吳佳勳李知行陳泓叡張振昇鄭惠寧鄧惠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傅于瑄律師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呂畊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17原告李知行部分,關於比特幣(BTC)新臺幣「280,728」之記載,應更正為「208,728」。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