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送達代收人 諸莉榆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被 上訴人即被 告 李孟霞
李彥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6,360元(見本院卷一第1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1,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