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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3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複 代理人 邱于珊訴訟代理人 楊雅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代位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