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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金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智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霏(原名:陳寶如)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12萬元折合為新台幣3,6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