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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邢蘐宜即榮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6萬691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 2 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