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甄啓強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8724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