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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0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甄啓強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