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30號抗 告 人聲 請 人 陳浩宇
劉承濬林千穗黃貴琳黃惠琪
黃世孟蔡雪芬鐘雨倢兼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林宛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