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劉進明
施明昌
許傅文虹訴訟代理人 朱秋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確認管委會合併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3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