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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人 廖慈怡律師上 訴 人 常國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律師費用
裁判日期: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