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復苹上 訴 人 常國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