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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復苹上 訴 人 常國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復苹為上訴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茲上訴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敦南大廈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改選為曾復苹,任期自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止,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4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2648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389頁),自應由曾復苹為上訴人敦南大廈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曾復苹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給付律師費用
裁判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