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67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複 代 理人 陳俊豪律師被 上 訴人 陳家萬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之「確定界址之訴訟」(形成之訴性質)、或僅係對於兩造間土地所有權範圍有所爭執而提起之「確認之訴」,併請核對訴之聲明是否於上開主張相符(逕送繕本予對造),故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