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蔡孟書被 上訴人 鄭棱訴訟代理人 鄭承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主張:兩造素不相識,被上訴人竟在85萬人註冊之臉書
社團「爆怨公社」,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被上訴人留言」欄位之內容,使上訴人無端遭網民謾罵,人格權及名譽權受侵害,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伊不爭執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爆怨公社」
社團張貼如附表「被上訴人留言」欄位之內容,惟伊發表之言論係經查證之結果,可認與事實相符。伊之用意在於提醒社團中不特定女性注意上訴人此等騷擾之行為。且上訴人主張伊涉犯刑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54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益徵被上訴人並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㈡再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中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另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應認屬於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範疇,難逕論以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
㈢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被上訴人留言」欄位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爆怨公社」網頁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19-75頁、本院卷第100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5-146頁),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至上訴人認被上訴人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權,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如附表「被上訴人留言」欄位之言論內容,分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1、2部分:
⑴觀諸被上訴人留言之內容,主要係指摘上訴人對不熟識之女性
屢次輕率邀約,甚至傳訊息予其家人,欠缺對女性應有之尊重,已達騷擾程度等情。衡諸常理,此類行為確為多數人道德觀念所不苟同,自屬負面訊息,客觀上足以貶損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無疑。
⑵惟查,被上訴人於發表上開言論前,曾向受上訴人邀約見面之
訴外人女性網友洪竫玟查證此事,有洪竫玟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訊息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次由洪竫玟所提伊與上訴人間之對話訊息以觀(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473號卷第45-49頁),洪竫玟確有向上訴人提及「如果一開始你沒有來學校造成我的困擾,會有後續嗎?」、「那我也可以告你騷擾阿」、「…但是可以不要一直來打擾我嗎?」、「…我不認識你也沒見過面,畢業典禮貿然打擾我是事實」、「可以不要再來煩我嗎」等語,堪認洪竫玟主觀上確實認為上訴人之邀約或其他舉動,令其感到不快。再佐以上訴人曾於洪竫玟之臉書個人頁面留言稱「1/6禮拜天下午給約嗎?」、「都不給請~想說找你聊天敘舊」、「我好難過~」、「NANA~這禮拜天下午3點一起喝下午茶嗎~我請歐^^」;復對洪竫玟之母親稱「可以幫我約妳女兒嗎?我難得去臺中想約她」等語,有洪竫玟個人臉書頁面截圖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1-102頁),足知上訴人確有對洪竫玟屢次邀約,於遭拒後仍未放棄,甚至試圖透過洪竫玟之母再次邀約等事實,則被上訴人查知上開人等互動經過後,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留言,就事實陳述部分,可認與真實無違,應屬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範疇,參上開說明,亦為民事侵害名譽權或人格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就意見表達部分,則係被上訴人基於客觀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之意見或評論,縱尖酸刻薄或令人不快,亦難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⑶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傳述之上開內容,僅涉單身男女相互
邀約見面之舉,非傷風敗俗,且上訴人與洪竫玟均非公眾人物,雙方紛爭與公共利益無涉,應屬上訴人私德領域,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被上訴人任意公諸於眾,仍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語。惟查,細譯上訴人最初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上訴人張貼文章」欄位之內容,提及「…然後在北部三個月,用各種方式後新認識的女生,真的聊得來,可以邀約多次可以變朋友的女生只有一個。很多像是買賣面交的,商店店員、餐廳工讀等等的即使見過很多次面後成功要到聯絡方式,但是賴或IG或臉書聊不來就疏遠了(9個)。好一點的可能還能出來吃過一次飯就不理我了(3個)。以上兩種的照片還能留著當紀念。但那些聊到後來態度差的或是開始強迫推銷保養品的都被我刪了,這種的連合照都撤掉,看了也不舒服(4個)」等語,堪認係上訴人率先將其與各女性網友間之認識、往來過程,主動公諸於「爆怨公社」社團,被上訴人方留言回應。參以「爆怨公社」之設立目的,係供網友將遭遇之問題提出,發文者得以抱怨,然社團內所有成員亦均可針對發文內容提出個人看法。上訴人既將上開與網友間人際交往之細節,自願揭露供該社團成員知曉,其中亦包含批評部分女性網友之言論在內,自應具備受不特定社團成員公評之雅量,是以,應認其就自身公開言論所涉之相關議題,已自願揭諸於眾,該社團成員於一定限度內,亦有公評之言論自由。則被上訴人以自身查悉之事實為基礎,在同一社團內,就上訴人發文內容,被動揭露部分相關情節及發表主觀感受,尚非事出無因,且能使第三人更客觀瞭解事件全貌或各方立場,其陳述之權利應受保障。上訴人此際方主張該等內容僅涉私德,不容他人為負面評價,難認可採。
⒉就附表編號3部分:
上訴人固指摘被上訴人轉貼標題為「男性注意狂PO自拍照是潛在精神病」之新聞報導截圖1則,藉此影射伊有精神疾病云云。惟觀諸被上訴人發文時稱:「想到某位爆怨哥,嚴重提醒請勿對號入座,這餌有毒,啊怎麼還有人硬要坐下來勒」等語(見系爭偵查案件警卷第95頁),並未指名道姓表明對象為何人,且該圖文並未包含粗鄙不堪之謾罵言詞,自不能徒憑該等內容,遽認被上訴人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
⒊就附表編號4部分:
經查,被上訴人為此部分發言之始末,乃上訴人於留言串中先標註被上訴人稱:「你倒是再說一次我哪裡要檢討?我邀臉友被拒就被拒,屬於個人私生活非公眾利益事務,你一個陌生外人憑什麼有權限就對我施以公審及公然侮辱?這是你在法庭到時候要回答法官的歐」,被上訴人遂以「喔?你騷擾陌生人,我不能說出來讓大家提防你??怎麼?怕東窗事發啊?」等語回應,有「爆怨公社」網頁截圖附卷可考(見系爭偵查案件警卷第121頁),是兩造顯係就被上訴人行為是否該當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責進行爭論,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圖。況其所為陳述乃奠基於自身查證之結果,相當程度與事實相符而得阻卻違法,業如前述,其言論自無不法性可指。至被上訴人稱「拜託趕快告一告啦,不然我都不能封鎖你,每次看到你標記我我都覺得好噁心」等語,僅為其內心感受,並非在指摘或傳述客觀上足以貶損上訴人社會人格評價之事實,難認對上訴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構成侵害,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明。
⒋就附表編號5部分:
經查,被上訴人此部分發言之始末,乃上訴人發表消費經驗之抱怨文章後,被上訴人對其他網友之意見回應「我是比較好奇有人一直發討拍文,是不是吃飽太閒??」,上訴人即標註被上訴人稱「抱怨是我的合法言論自由」,接續暱稱「陳安安」之網友標記被上訴人並傳送1張護身符照片,被上訴人遂以「不必了,我又不怕這種妖魔鬼怪」之留言回應等情,有上開網頁截圖存卷可佐(見系爭偵查案件警卷第131-133頁),可知被上訴人上開留言係與暱稱「陳安安」之網友、針對該張護身符照片回應,並未指涉特定對象為「妖魔鬼怪」,縱其回覆恐令上訴人觀感不佳,該內容仍難謂客觀上已影響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無從認被上訴人該當侵權行為。
⒌就附表編號6部分:
經查,被上訴人此部分發言之始末,乃被上訴人與暱稱「陳安安」之網友談論上訴人要對其2人提告之事,上訴人留言稱「出庭見」,被上訴人覆以「你加油啦,終於快可以封鎖你了」,接續「陳安安」標記被上訴人表示「好想快點封鎖他,他都叫艾利姨要把我們踢出去了」,被上訴人再回應稱「那可能他吃大便比較快…」等語,有上開網頁截圖存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卷第75頁),觀諸上揭留言脈絡可知,被上訴人乃針對「陳安安」所稱「…他都叫艾利姨要把我們踢出去了」之留言,語出「那可能他吃大便比較快…」等語,此純屬被上訴人對「陳安安」所稱上訴人欲請版主將渠等踢出社團所生之情緒反應,目的在於強調此要求之不合理,其用語雖粗俗不雅,然尚難認其意在侮辱,或已使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減損,自未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㈢此外,上訴人前針對如附表「被上訴人留言」欄位之言論內容
,對被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54號不起訴處分,上訴人提起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10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參(見系爭偵查案件偵字卷第101-109頁、第117-119頁),適足佐證被上訴人前揭行為並無不法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非有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名譽權、人格權遭被上訴人不法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乃翊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附表:
編號 時間 上訴人張貼文章 被上訴人留言 1 108年1月28日 暴怒啊~ 1.聽NIKE店員推薦的運動鞋一雙貴的要死穿了跑完發現也沒比較好。有怨友推薦好的品牌跟鞋款嗎? 2.然後我今天剪頭髮,要求理髮師理個網友不會暴怒的髮型,結果理髮師竟然認出我,還要求我千萬別在萬面講我的頭髮是他理的。 3.然後在北部三個月,用各種方式後新認識的女生,真的聊得來,可以邀約多次可以變朋友的女生只有一個。 很多像是買賣面交的,商店店員、餐廳工讀等等的即使見過很多次面後成功要到聯絡方式,但是賴或IG或臉書聊不來就疏遠了(9個) 好一點的可能還能出來吃過一次飯就不理我了(3個) 以上兩種的照片還能留著當紀念。 但那些聊到後來態度差的或是開始強迫推銷保養品的都被我刪了,這種的連合照都撤掉,看了也不舒服(4個) 4.面交買不到肉乾害我今天另外要買東西送人跟餵貓,結果挑不到只好改送肉鬆了,還沒比較便宜〜 5.由於很多怨友問我都穿忍者鞋跟披風還問我是不是家裡沒鏡子? 我的回答是,現在回老家有衣櫃跟鏡子了,以後不會再是那幾件跟忍者鞋了。我會搭配每篇抱怨文讓大家看不同的鞋子〜 6.我關在衣櫃裡兩個月的蚊子竟然還活著,我開衣櫃就給我飛出來了,乾 7.最後不免俗的,以前很痩時的衣服通通穿不下,難道胖子也有錯? 超爛。 很熟然後去騷擾人家媽媽幫忙約女兒喔? 你去看醫生吧,早點就醫可能還有救。 這種自行就醫即可,來不及就算了。 想紅不需要這樣作賤自己。 哪天騷擾我媽、我奶奶怎麼辦! 沒救了。 滿嘴唬爛的個性...不要這麼厚臉皮...再這樣下去亂騷擾人我看你飯碗終究保不住...你到研究所畢業都是靠爸族。 2 108年3月9日 ……敢胡亂譴責我說我約妹是騷擾。刑法上屬於私德範圍非可受公評之事(例如說人家是小三等等地都有告成的案例),可能已涉及妨礙名譽,只是我寬宏大量而已,但竟敢一個個私我女生好友就是踩我底線~公開的正常社交邀約女生聊天吃飯是很正當的行為。做人連嘗試的勇氣都沒有何來改進跟機會,不敢聊天邀約活該一輩子單身狗。我手腕差了一點加不善言辭又怎樣,大不了女生覺得無腦不喜歡不滿,不給我請吃完飯AA制各付各的之後走人放生斷聯絡。……有兩個我本來打算要針對性提告,一個鄭先生跟一個陳小姐。如果遇到上次那種已經跟我疏遠的不肯提供我對話紀錄那就算你走運,但就不要真的私到那些跟我很熟的,肯提供你的對話紀錄當證據,必要時告死你~ 還去人家個版騷擾女生跟女生媽媽,笑死人……受害者有幾個你自己講??網路上已經很多人爆你料了…… 能不能告公然侮辱你可以試試看??我沒見過這麼厚臉皮的。 …整天在這邊貓哭耗子… 黑歷史你網路上一堆…你自己騷擾過多少人自己心理明白啦。 想說你是不是被押去做筆錄了? 太爛了吧。 你文盲?還是閱讀障礙?到底怎麼畢業的告訴我一下。 是不是眼睛長痔瘡?或是你眼睛度數要重配? 事實證明就是你騷擾跟你不認識的女生,不是嗎?……爛人…… 事實就是你騷擾人。 3 108年4月13日 無 轉貼標題為「男性注意 狂PO自拍照是潛在精神病」之新聞媒體文章。 4 108年4月22日 無 你騷擾陌生人,我不能說出來讓大家提防你??怎麼?怕東窗事發啊? 每次看到你標記我我都覺得好噁心。 5 108年7月17日 暴怒啊~現在賣衣服的店面價格都這麼黑嗎?我四月在商圈買這件T恤打完折賣我880。結果同樣的東西我昨天網拍才賣380。上個月在夜市擺攤的看到同一件賣450。我有仔細比較過,是同廠商同品牌的。在商圈賣那麼貴,難怪高雄發大財。然後,感謝一大堆私我要推薦整形跟醫美還有減肥課程的。但我只付得起6萬,所以你們的好意我心領了。最後,這件褲子讓我腿好短,難道胖子也有錯? 不必了,我又不怕這種妖魔鬼怪。 6 108年7月30日 暴怒啊~薪水太低想下班找兼職~之前應徵時裝麻豆結果體重過重被退群。又曾想自己買一本六法全書想說閉關幾個月去考律師,結果憲法看完就抓狂把書丟出去了~也曾想當女大學生的家教結果以前學的都忘光了~也曾想當女高中生的家教結果怕對方愛上我會很麻煩~年輕時想當服裝設計師,結果我的審美不被臺灣接受,畢竟我不是生在歐洲。以前學過調酒,結果我自己太容易醉也不行。想當直播主可是我生性低調也不適合~想說去缺鋼琴師的酒吧當臨演,可是我琴技未成連怨友都看的出來是假的。至於當貴婦的小白臉這種工作又不符合我的高傲自尊~後來想說可以很多跳鋼管表演的都是女生可以加入她們~為此特地跑去學鋼管,結果還沒學成開始賺,全身跌打損傷的醫療費比學費來多,因為太重肌肉負擔太大~想兼職賺錢卻處處受體重限制作不成,難道胖子也有錯? 那可能他吃大便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