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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31號上 訴 人 陳氏春香輔 佐 人 蔡明璋被 上訴 人 蘇翠仙訴訟代理人 張祖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5日、同年6月30日分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20萬元,共計3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張(下合稱系爭本票)作為擔保,詎被上訴人未還款,伊屆期提示系爭本票亦未獲兌現,原審固以系爭本票請求權時效已逾3年而時效消滅,駁回伊請求,惟伊於原審已主張依據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原判決未予論述,原判決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0萬元及利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其中10萬元自98年3月5日起、其中20萬元自98年6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00年向上訴人借款30萬元,並簽本票2張(即系爭本票),兩造協議每月還款1萬元,伊已於103年清償完畢,伊向上訴人索取系爭本票正本時,上訴人佯稱系爭本票遺失即不了了之,又上訴人就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為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而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認有必要,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若不將事件發回,自與少經一審級無異,且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倘原告已陳述之事實及其聲明,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不知主張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於該訴訟程序中併予主張,俾當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亦為其義務,若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斷,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本件上訴人前主張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為擔保向其借款共計30萬元,聲請對被上訴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卷第5-11頁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後因被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原審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上訴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審判決所載:「…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故被告所為之時效抗辯洵屬有據。」、「…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無理由。」(見原審判決第1頁第27-29行、第2頁第9-11行),而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係以提示日為起算日,並以週年利率6%計息(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第9頁),被上訴人復於原審為系爭本票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之抗辯,法官並據此詢問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時效抗辯有何意見(見原審卷第77-78頁),然上訴人民事準備㈠狀則記載上訴人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貸款項30萬元(見於審卷第71頁),是本件上訴人請求權基礎究竟為票據關係或消費借貸關係?抑或併行主張?即有未明,原審未予闡明,命上訴人確定其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以據為兩造攻擊、防禦之範疇,及法院應予裁判之法律關係,即以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本票之請求權已罹於3年時效,為有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難認非屬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且與判決內容具因果關係,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請求將本件發回原審(見本院卷第102頁),堪認其不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為維持審級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更為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附表:

本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CH0000000 10萬元 98年3月5日 CH0000000 20萬元 98年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