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9號上 訴 人 李心仁被 上訴人 王山忠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萬5,209元(見本院卷第2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