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鄒孟珊被上訴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念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