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李毓芳
陳瑞斌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吳秀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茲本件有俟最高法院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得否為強制執行標的及執行債權人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節,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