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9,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