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25,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