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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訴訟代理人 陳嘉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歆間因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