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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廖伯宇

李郁奇林立桓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朱均霖被 告 陳元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