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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龎雪卿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