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畇蓁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被上訴人 黃勝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保險字第43號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7,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