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7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漏附所列原證一至原證六等證物,亦未提出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並補提起訴狀所列之原證一至原證六等證物,暨補提起訴狀(含各項證物)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