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9號反訴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林雍順
莊喬汝律師李文健律師簡婕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翁雙喜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