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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事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 黃仁傑相 對 人 吳予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予瑭間因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6號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