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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事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茂彰間聲明異議(消債)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所為 110年度事聲字第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