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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他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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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芬香洪瑞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