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 告 洪芬芬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被 告 洪百炎
洪芬香洪瑞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 告 洪芬芬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被 告 洪百炎
洪芬香洪瑞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