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昆武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萬697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