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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3號抗 告 人 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仲執字第3號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