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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仲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蔡安渝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59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