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代 理 人 陳淑貞律師相 對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張凱鑫教授之通訊處臺中市西區「林森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